本案結果即時引起公眾議論紛紛,懷疑控方是否告錯罪,抑或香港法例根本對這類行為「無符」。大律師陸偉雄認為,即使經血不符控罪定義,但對於一些性質輕微,或接近犯罪而引起他人不安的案件,警方可用簽保守行為令,通過法官勒令涉案人在一段時間內不准再犯,否則可判罰,以收阻嚇作用。
表現輕鬆聞判微笑點頭
廿六歲印尼籍女被告Indra Ningsih,原被控一項意圖損害而使用毒藥或殘害性或有害物品罪,控罪指她於今年四月十四日,在莫姓女僱主的將軍澳維景灣畔住所內,意圖損害而向莫施用經血,目的是要使莫精神受創或惱怒。
被告自今年四月中首次被解往觀塘法院應訊後,一直被還押監房看管,早前始獲保釋;她昨日由一名外籍男子陪同應訊,因到庭前已獲通知會獲撤控,故期間表現輕鬆,當裁判官在庭上正式宣布撤銷其控罪後,她微笑點頭表示明白,並隨即到二樓取回保釋金,與友人匆匆掩臉離去,拒絕回答任何問題。
候訊期間 一度還押監房
案件在三個月來經過多次提訊,期間控方先後將證物送往化驗及諮詢法律意見,而被告因在港無固定居住地址,故候訊期間一直還押監房看管,她亦從無就控罪進行答辯,至昨天案件第四度提訊時,控方正式向法庭申請撤銷其控罪,但庭上並無透露任何原因,辯方亦沒就此作出任何申請。
控方其後在庭外透露撤控原因,指即使是醫生也不能證明涉案經血屬控罪所指的「毒藥、有害或殘害性物品」,律政司經考慮後認為未有足夠證據以此罪名起訴被告,遂決定撤銷控罪,被告得以即時獲釋及取回保釋金。
根據控方早前呈交法庭的案情指,任文職的女事主於去年七月聘請被告任女傭,由於被告表現欠佳,故經常被事主責罵。至案發日,事主要求被告「烚」菜供全家享用,期間透過廚房門的玻璃窺探,發現被告表現「鬼祟」,事主遂走進廚房查問,卻見被告於情急下將一些物品丟入垃圾桶內。
湯有血塊垃圾桶有衞生巾
事主於是仔細探究平底鑊內浸有蔬菜的湯水,驚見有多個凝結的血塊已與湯水混和,事主更於垃圾桶內檢回一塊用過之衞生巾,大驚下即時報警求助。被告被捕後,於警誡下承認嘗試用自己的經血混入食物內,以侍奉事主一家,被告並解釋:「咁樣可以令佢(事主)更加親切,同埋少啲挑剔我。」
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3條,意圖損害而使用毒藥或殘害性或有害物品罪的最高罰則為入獄三個月,但控罪並無解釋哪些物質屬於「毒藥、殘害性或有害」。
案件編號:KTCC 2194/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