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7/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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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吹波倡判醉駕最高刑罰

【本報訊】港府建議加重酒後駕駛罰則,引入「超標愈多、罰得愈重」的累進式三級制刑罰後,為了防範醉駕司機利用拒絕接受呼氣測試來逃避刑責,當局建議所有拒絕提供呼氣樣本的司機,一律被判處酒後駕駛的最高刑罰;而為免司機藉口拖延提交測試樣本,當局更建議取消司機以血液或尿液樣本代替呼氣樣本的選擇權,換言之,司機必須強制進行呼氣測試。

擬取消血尿樣本代替

運輸及房屋局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指出,酒精影響中樞神經系統,令人感覺遲鈍、反應緩慢。根據美國國家酗酒及酒精中毒研究所九六年發表的報告,司機血液中酒精濃度愈高,發生車禍危險愈大。報告指,血液中酒精濃度介乎五十至九十毫克的司機,發生致命車禍的危險會增加十一點一倍;酒精濃度達一百五十毫克或以上的司機,發生致命車禍的危險更會增加三百八十倍。

當局建議按血液內酒精濃度,訂定累進式三級制的停牌期,每一百毫升含五十至八十毫克以下酒精者,首次定罪停牌最少半年、再次定罪停牌最少兩年;而每一百毫升含八十至一百五十毫克以下酒精者,首次定罪停牌最少一年、再次定罪停牌最少三年;至於酒精濃度高達一百五十毫克或以上者,首次定罪停牌最少兩年、再定罪停牌最少五年。

為免酒精含量偏高的司機試圖以拒絕接受呼氣測試來逃避刑罰,港府建議司機如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提供呼氣測試、血液或尿液分析所需的樣本,會被判酒後駕駛的最高刑罰級別。

分期執行加長停牌期

同時,為防止司機藉要求到醫院進行血液或尿液測試,拖遲提交樣本,當局建議一併取消司機的選擇權,換言之,每一百毫升呼氣中酒精含量少於三十七微克的司機,日後不能再選擇以血液或尿液樣本,代替呼氣樣本。

當局又計劃在擬訂詳細的修例方案時,考慮加入相關條文,訂明法庭可酌情頒令分期執行監禁期和停牌期,令案情嚴重的司機,可以被長時間禁止駕駛;當局亦會考慮如何進一步利便法庭命令違規司機在停牌期屆滿後,須重考駕駛測驗才可駕車。

運輸及房屋局未來兩個月會就立法建議諮詢道路安全議會、汽車團體及運輸業界,預期下個立法季度可提交立法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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