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攬訴訟,簡單來說就是「不成功,不收費」。起訴人獲得索償代理人金錢上的資助以支援他們打官司,而起訴人與索償代理人在興訟前,會商議如果興訟成功後需要「對分」的賠償金額。英國早在上世紀六十年代已經認為有關法例是不合時宜,並且廢除了有關控罪;美國也有部分州份容許包攬訴訟,只是為起訴人和索償公司所「對分」的金額設置上限。
在香港,包攬訴訟是違法行為。有人認為,這是容許資助他人訴訟,瓜分利益,使得把司法當作一項投資,更甚至鼓勵起訴人為某些芝麻綠豆小事便煞有介事的向法庭興訟。不過,以此極端原因去質疑包攬訴訟的動機,就會忽略部分出不起昂貴律師費的基層市民的用意。何況瓜分賠償與法庭的公正性絲毫沒有衝突,更莫說瓜分賠償是起訴人的個人意願。
基層市民需要得到法律服務,是可以申請法律援助,但法援是否有效,實在見仁見智。眾所周知,市民申請法援之前,必須進行嚴格的資產審查,差不多只有申領綜援人士才合資格得到法援,且據說申請法援是不能夠選擇律師的,有可能是當局批了一個不擅於打相關官司的人作為起訴人的代表律師。因此,一般沒有申領綜援但又非中產的家庭,沒錢打官司的情況屢有發生。包攬訴訟如同法律界的社會企業,資助基層市民興訟討賠償。
但是,法庭今日依然一意孤行,非要全面堵塞此行為不成。如果坊間的法律援助是有效的話,基層市民不會去找人協助興訟。如果法庭是公正的話,市民如何處理賠償額、如何支付律師費也不會動搖法庭的正確裁決。要是法庭堅決對包攬訴訟的判罰從嚴,那就應擴大法律援助的申請條件,讓每一個市民都享有尋求公義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