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7/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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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黑錢立法擾民趕客

港府建議立法要求銀行、貨幣兌換商等四類金融業遵守打擊洗黑錢規定,包括需查證客戶身份及備存交易紀錄,違法者將被罰款或判監;並建議設立由海關負責匯款代理人及貨幣兌換商的發牌制度,代替現由警方負責的登記制度。有立法會議員對新安排感費解,亦有找換店負責人形容建議擾民,除破壞遊客來港消費雅興之餘,亦變相將找換店推向誤墮法網邊緣。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昨公布打擊清洗黑錢監管制度的立法建議大綱,並展開三個月的諮詢,並擬於二○一○年第二季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加強打擊清洗黑錢活動。

該局署理副秘書長(財經事務)關婉儀稱,現時監管機構已發出打擊洗黑錢指引,但國際組織「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去年評核本港情況時,指未有立法是不足的,由於當局會在二○一一年再評核本港,故立法有迫切性。

根據現行指引,金融機構需要查證客戶身份,銀行、接受存款公司、保險公司及中介人需要備存有關交易紀錄六年,證券公司則需備存七年,港府建議立法規定無合理辯解而違規者,將要面對刑責,但罰則未有定案。參考現行類似法例,未有備存紀錄最高可判罰廿萬元及監禁兩年,港府亦建議成立上訴機制。

對於日後改由海關向匯款及兌換商發牌的建議,關婉儀強調是經過詳細的考慮,指新安排下,警方可集中資源打擊及調查罪行,而海關一向有參與打擊洗黑錢行動,有專才及規管經驗,由海關負責發牌會較適合,但強調將來發牌需按收回成本原則徵費,並會加入「適當人選」準則,如有案底或曾破產者未必可領牌。海關署理貿易管制處處長黃兆明稱,推行發牌機制將需增加幾十名人手。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涂謹申指若日後由沒有打擊洗黑錢經驗的海關貿易管制職系人員負責發牌,則令人費解,他又認為打擊洗黑錢的監管工作,始終應由保安局負責。

遊客來消費 反被當賊辦

此外,京港人民幣找換店負責人謝國輝指,自當局要求兌換八千港元以上交易需登記客戶身份後,找換店已經常得失客人,有客人怒罵兌換現金只是在港消費,為何要被「當賊辦」出示身份證明文件,謝稱:「政府宣傳唔夠,有內地遊客以為找換店信唔過客人,業界咁就無咗單生意。」他又指若日後作為新發牌部門的海關加大巡查力度,變相令找換店負上刑責風險推高,最終可能無法抽出洗黑錢的人,反而一大班業界成新制度下的犧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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