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環保人士成功避開政府總部保安,潛入西座天台游繩而下,並掛上「氣候逃犯」的通緝令,矛頭直指曾蔭權。事後,四人被警方拘捕起訴。
環保人士渴望政府正視環境問題,固然值得欣賞,只是既然有人用到了「公民抗命」這一招,目的就是以「特殊」的方法去喚起政府的環保意識,這樣就必須承擔冒犯法律及遭受起訴的風險,事後更不能因被檢控而怨天尤人。政府的立場是,總部被人入侵,保安形同虛設,不跟進就說不過去了。要是入侵者不是環保分子而是恐怖分子,不是掛上橫額而是埋下炸彈的話,後果將會如何?政府更必須嚴肅處理,以作阻嚇。
有立法會議員為被補人士辯護,說不同意政府起訴四人,理由是「本港應訂立溫室氣體減排目標」。起訴歸起訴,犯法就應該受法律制裁,政府處理環保問題不力,這應該放在立法會議事桌上辯論,以「訂立減排目標」作辯護理由,實在是風馬牛不相及。
該議員身懷律師資格,熟悉香港法律,明知擅闖政府地方及非法掛橫額會被檢控,卻可為爭取一時之政治本錢而埋沒專業操守。這行為是否鼓勵他人知法犯法(就算犯法也有律師議員們在背後撐腰)?記住,教唆他人挑戰法律也是犯法的。
有人對法庭的判決感興趣:要是法庭按法例判政府得直,司法制度贏了一仗,卻輸了環保人士對政府的信任;如果環保人士被判無罪,雖贏得一點民意,但法治精神就會失陷。這情況有點兒像鄧玉嬌案,是人治和法治的角力。
有人說當局若不張揚拘捕環保人士,面子可以往哪裏擺?當然,犯罪也分輕重,要是環保人士的橫額上寫着「反對格陵蘭島自治」而不是「氣候逃犯」的話,我想罪名或者會輕一點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