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社會福利署的申請綜援資格近期頻遭法律挑戰,繼早前有內地婦就在港未住滿七年而不獲批綜援,提出司法覆核,昨在高院被判敗訴後;再有失業回流港人「接力」入稟,就一年內離港不可超過五十六天的資格提出司法覆核,質疑社署限制綜援申請人離港日數,是違反《基本法》,因此要求法庭頒令有關政策違憲,並要求撤銷社署拒發綜援的決定。
申請人游文輝(譯音)現年六十四歲,獨居元朗一間月租八百元的木屋。他在入稟狀指自己有初中學歷,十八歲起便在製衣廠當文員。至○六年應僱主要求北上長駐廣東廠房,但好景不常,翌年僱主以定單減少為由將他減薪四成,到○八年十月更索性將他辭退。
他回港後未能找到工作,申請綜援亦因超過規定的離港日數而被社署否決,生活頓陷困境。他的銀行戶口現時只剩十九元存款,三餐問題亦僅能依賴食物銀行幫忙解決,但因食物銀行規定只會提供六星期協助,故其狀況將可能進一步惡化。游文輝在社區組織協會的協助下成功申請法援而提出訴訟。
疑違基本法享福利規定
申請人指,政府○四年引入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是違反了《基本法》中香港居民有權享用社會福利的規定;另外,《基本法》指示政府在原有社會福利制度上,制訂發展及改進的政策;加入連續居港一年的條件,是把福利開倒車,與《基本法》背道而馳。而這條件亦有限制市民出境,及歧視去境外工作市民之嫌。
另案內地婦申綜援敗訴
此外,內地婦挑戰社署規定居港滿七年人士方可申領綜援的政策,高等法院昨判她敗訴。法官裁決時指數十年來,申請綜援的居港年期限制一直存在,鑑於申請人士勢必增加的趨勢,政府增強申領限制並無不合理;而且社署署長有酌情權,可酌情批綜援予不合資格人士,因此,有關政策並無違反《基本法》。
該案申請人孔允明(五十九歲)為一名持單程證來港婦人,她○五年十二月廿一日獲批到港後,翌日即不幸喪夫。一直協助她的社區組織協會昨回應指,對判決極為失望。因這政策影響深遠,故他們與律師商量後或考慮上訴。
案件編號: HCAL 127/08及69/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