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6/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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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修例嚴管打擊快艇走私

本文重點
【本報訊】近年海上走私猖獗,港府發現,近三年涉及海上走私活動而被扣查的快艇中,近七成為配備一部或以上引擎、總功率為二百二十五匹至六百匹之間,但該類快艇卻未受《進出口條例》規管,令執法人員即使有合理理由懷疑快艇涉及走私活動,也不能執法。保安局建議修例將該類快艇納入監管範圍,下個立法年度將提交有關草案。

保安局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指出,《進出口條例》的有關條文於九一年制訂,當時走私分子通常使用裝了四、五個引擎、總功率逾六百匹馬力的「大飛」,故法例針對規管有兩部或以上大馬力引擎的船隻,執法人員若有合理理由懷疑涉及走私活動,建造或使用有關船隻已屬違法。

下放執法權力

當局指近年走私集團已轉用大馬力舷外引擎的單層玻璃纖維舢舨,二○○六至○八年六成七被扣查的快艇,當中包括單引擎船隻,馬力小於六百匹;故建議修例堵塞漏洞,把馬力逾二百二十五匹的快艇納入規管。

當局又強調,執法人員須有合理理由懷疑船隻涉及走私活動,才會執法,船長如證明不知情,可作免責辯護。當局亦建議修例,可授權任何職級的警務人員可執行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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