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6/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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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工告警屈藏毒禁錮毆打

年輕水電工遭警方控告藏毒及襲警等罪名,經審訊後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更指警員證供不可信,水電工脫罪後,前日入稟高院原訟庭,向警方提出民事訴訟,指曾遭警務人員毆打、非法禁錮、以假證供誣告,令他身體多處受傷,並出現腦震盪等後遺症,要求警方賠償。

案中原告是馮燦雄,二十六歲,被告包括警務處長、負責落案控告他的觀塘區女高級督察黃孝萱、東九龍衝鋒隊警長何達同(譯音)、以及三名警員李子奇(譯音)、盧樂堅(譯音)及唐偉基(譯音)。

原告在入稟狀稱,○七年八月廿二日凌晨一時十五分,他駕車途經將軍澳寶康路,衝鋒隊警車示意他駛進附近油站,並在油站內用警車攔住他的座駕,四名衝鋒隊隊員無向他宣告拘捕,便把他強行拉出車,按在地上用手銬把他雙手反扣,並拖入油站廁所內毆打。衝鋒隊其後把他拉上警車,為他戴上頭套,再帶往觀塘警署非法禁錮十五小時後,才獲准保釋,之後有警員還向他的身軀施以拳擊。

搜查座駕無發現

原告續稱,他被毆打期間,衝鋒隊曾搜查其座駕,並無任何發現,但當他在同年十二月十二日到觀塘法院應訊時,卻被控以藏毒、抗拒警務人員及襲警三項罪名,他指這是因為黃孝萱向法庭提供虛假證供所致。

他又指,去年六月案件開審,四名衝鋒隊隊員在庭上作假證供,聲稱在他身上找到「冰」毒,又指他逃跑時被警員截停才倒在地上,更誣指他藉詞上廁要求解開手銬時,乘機掙扎逃走並用頭撞洗手盆弄傷自己,並弄傷了其中一名警員。結果裁判官認為警方的證供不可信,判他所有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更特別指其中一名警員的行為「不文明」。

致腦震盪後遺症

原告稱他在油站和警車等公眾地方被違法毆打,令他左眼結膜底出血、頭臉、身軀及四肢多處瘀傷及擦傷,更有腦震盪後遺症。衝鋒隊又無故將他捉住帶署扣留,是非法禁錮,警方明知證供不實仍向他提出檢控,屬惡意誣告,對其身心及聲譽都造成傷害,違反《警隊條例》賦予警務人員的職責及他免受隨意拘禁和檢控的公民權利,要求各被告作出一般性和懲罰性的賠償。

入稟狀內對警方指控

1. 沒作解釋或宣告拘捕便將他拉出車廂。

2. 把他按在地上毆打。

3. 強行用手銬把他雙手扣起,拖入油站廁所,再毆打他的頭及身體。

4. 把他拉進警車禁錮,強行為他戴頭套後再施襲擊。

5. 押返觀塘警署,禁錮十五小時。

6. 提供虛假口供,以落案控告他藏毒、抗拒警務人員及襲警等罪。

7. 審訊時在庭上作假證供。

案件編號:HCA 141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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