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報業集團的獨家「毒帶子」照片,被前記者高潤添擅自外洩予《蘋果日報》等新聞機構,東方對高潤添的侵權行為提出民事訴訟和索償,雖獲判勝訴,卻付出逾百萬元訴訟費的沉重代價。在此事件中,政府部門有法不依,對侵權行為坐視不理,變相賞惡罰善,實在令人費解。
根據本港法律,侵犯版權屬刑事罪行,何況僱員未得僱主同意,擅自將採訪時拍攝得的獨家照片外洩予其他新聞機構,這種行為嚴格來講已不只是侵權,簡直形同盜竊。再說,案件中的被告擅自將東方獨家照片交予其他新聞機構,當中是否涉及利益甚至金錢交易,也不能不令人懷疑。然而奇怪的是,雖然事件中的受害人東方曾向警方、海關及廉署舉報,但這些執法部門至今仍未採取任何行動。莫非他們認為侵權不算犯法?莫非他們認為收受利益無所謂?
正如法律界人士所說,根據一般程序,執法部門調查涉嫌侵犯版權個案後,應將有關資料交予律政司決定是否提出起訴,以此案為例,在鐵證如山之下,包括《蘋果日報》在內的相關傳媒一早已向東方賠償求和,而涉案記者亦被判敗訴,纏擾數年的民事索償已告一段落,惟執法部門遲遲未有動作,這顯然不符常理。如果說他們不是失職,那就是選擇性執法,豈有此理!
說來實在悲哀,在自詡法治的香港,被侵犯版權者竟投訴無門,不得不自己花費巨資循民事索償討回公道,這究竟是甚麼世道?在這宗案件中,東方雖獲判勝訴,但所付出的巨額訴訟費與所得到的區區賠償完全不成比例,這哪裏是在保護知識產權,根本是在鼓勵侵權。港府賞惡罰善,助長歪風,香港不亂才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