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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自幼患腦麻痹的十九歲女子,出入行動均依靠輪椅代步,惟她指稱其位於西環新海旁街的華寶大廈居所,必須經過兩道梯級方能進出大廈,此舉對輪椅使用者及其家人構成不便,亦屬違反《殘疾歧視條例》。女子昨由母親代表,透過平機會入稟區域法院,要求該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作出改善,並為事件對她構成的損失作出賠償、利息及訟費,未有指明金額。
居所有兩道梯級 出入不便
現年十九歲的女原告何淑君(譯音)由母親文愛蓮代表入稟,被告是華寶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原告在入稟狀指她出生時患上大腦麻痹,故行動均須以輪椅代步。
她與家人居於西環新海旁街的華寶大廈,惟大廈入口先有一道十八厘米高的梯級,而進入電梯大堂時,再須經過另一道有五級的梯級;原告認為梯級對她及其家人構成不便,每次出入均令她感到難堪。
原告認為被告之行為違反《殘疾歧視條例》,要求被告需在大廈出入口位置放置可活動的斜板方便輪椅出入,亦須在五級梯級位置設置輪椅用電動梯,並就歧視行為作出賠償。
記者昨往原告家查訪時,一名沒有表明身份的女子表示不便就案件作回應。而華寶大廈業主立案法團主席韓太則指,原告一家居於現址已卅年,自三年前接獲原告及其家人的投訴後,已於兩年前為原告花了四至五萬元購置了輪椅輔助器,但原告使用了兩次後感到害怕,便拒絕再使用,該輔助器目前仍存放於大廈大堂。
韓太續指,法團曾考慮於五梯級位置建斜台,但去年經勘察後,顯示該處下面是水渠,而入口的中央位置下更屬沙井,興建斜台並不可行。
韓太又說,如果大廈在出入口加設升降台,便會佔用了通道逾一半位置,對其他住客的出入會構成不便,加上如需聘請專人負責操作升降台及為升降台進行維修保養等牽涉的費用,擔心餘下的一百九十七戶住客未必能夠負擔。她表示原告要訴諸法庭,便惟有交由法庭判決。
案件編號:DCEO 6/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