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巿民透過勞工處追討欠薪,不滿被職員「點到陀陀擰」。林小姐早前任職收銀員,上班不足一個月向僱主要求即日離職,但卻被僱主以合約訂明需七日通知,並遭扣起三天薪金,「搵勞工處幫手,職員一時話僱主違法,一時又話冇問題,轉頭又話僱主會退錢,一時一樣,令人無所適從!」
立法會勞工界議員葉偉明表示,勞工處人手緊張,經常有「做唔切」情況,過去亦偶有接獲工友反映,指勞工處職員態度欠佳甚至未能詳細解釋條例的投訴,呼籲當局增加人手。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即使僱傭合約另有協議,僱員於試用期內首月,仍可毋須給予僱主通知期或代通知金,便可解除合約。事件經調解後,僱主已同意向林退還扣起的薪金,但僱主同時堅持保留向林民事索償權利,調解主任只是向林轉達有關事項,並非暗示求助人放棄追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