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志祥告《壹週刊》誹謗索償

【本報訊】台灣知名藝人「小豬」羅志祥,近期因其網上對話紀錄被公開而成為媒體焦點。他前日入稟香港高院,民事控告包括《壹週刊》在內的兩份本地雜誌,指兩刊涉嫌誹謗他,並刊登涉及他個人資料的照片。他要求法庭禁制兩刊繼續發布有關內容,並向他作出賠償。

原告羅志祥今次分別以兩張入稟狀提出民事訴訟,其中一狀的被告分別是《壹週刊》的出版者壹週刊出版有限公司及其總編輯李科儀,原告指今年四月卅日出版之《壹週刊》第999期的封面及內裏三頁題為「羅志祥網淫港女實錄」的文章,對他構成誹謗,要求法庭頒令禁止發布。原告又要求禁制《壹週刊》該文章內包含的五幅由網絡攝影機拍攝、含有原告個人機密資料的照片。

促禁制發布有關內容

另一訴狀的被告為《東方新地》的出版者漢源(香港)有限公司及其編輯曹雪聰。原告要求禁制該刊發布其於今年五月五日出版的第595期內第三十四頁、題為「第二女主角續爆 羅志祥淫兩女鐵證」的帶誹謗性報道,以及兩幅由網絡攝影機拍攝的照片。除禁制發布外,原告亦要求上述兩案四名被告作出賠償,並要支付原告有關的訴訟費用和利息。

羅志祥所屬唱片公司金牌大風發言人昨表示,由於事件已進入法律程序,現階段不便回應。

案件編號: HCA 1280、128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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