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前,張小姐與另外兩名友人在旺角合資經營美甲店,由於經驗不足,美甲店經營半年已告結業,「諗住執咗就乜都冇晒,根本冇諗過要通知稅局,仲點會理啲商業登記?」去年九月,張突然接獲警方發出通緝令,被指逾期未有繳付商業登記費,遭稅局追討約三千元。張表示,即時與兩名合夥人商討,才發現二人竟未接獲稅局任何通知。
排名第一成替罪羊
事件令張大為震怒,「間公司又唔係我一個人嘅,點解淨係告我?」張小姐通知稅局有關店舖已經結業,獲稅局接納並取消檢控,但事件卻為她帶來莫大困擾。「佢哋(稅局)都承認唔係告晒所有人,有乜理由我個名排第一就要告我,咁樣好唔公平!」張希望當局能修改現有條例,免日後再有其他無辜市民步其後塵。
香港專業教育學院(葵涌)工商管理系高級講師麥耀強指出,按照《稅務條例》精神,在商業登記中名列首位者一般會被視為主要合夥人,稅局為求行政方便,在追收欠稅或相關欠款時,通常只發信通知首名登記人,「稅局執行收稅工作嗰陣,冇錯係用咗行政方便,但法例係咁都冇辦法,惟有睇吓邊個唔好彩!」麥指上述情況屬合夥經營須面對的風險之一,合夥人無論個人或集體均要負上法律責任。
議員促修例堵漏洞
不過,立法會議員王國興則認為,稅局選擇性檢控有違公平原則,「冇理由排頭位就要孭晒,其他(合夥)人就冇事!」王指違例者並非只有一名合夥人,稅局不能以行政方便或減省開支為由,選擇性地控告其中一人,而應對所有涉事者提出檢控,建議稅局盡早修改相關條例,以堵塞漏洞。
稅務局發言人指出,倘業務經營者未有依時清繳商業登記費及徵費,該局將採取追討行動;但發言人同時又承認,過往未必會檢控每一位違例合夥人,以往亦未有為此接獲投訴,因應張小姐的個案,該局將會檢討有關檢控政策。
生意合夥人齊孭責
合夥人除屬生意合作夥伴外,在法律上亦須肩負共同責任。法律界人士黃國桐指出,一間合股公司一旦拖欠外債,通常只有一名合夥人會被檢控,但其他合夥人亦需與被告人分擔責任,「任何一個合夥人喺外面做嘅嘢,所有合夥人都要一齊孭飛!」黃國桐強調這亦為合股所承擔的風險之一。
■記者 徐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