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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素貞報道】香港旅遊業議會最近修訂導遊證及領隊證的申請準則,要求申請人必須呈報曾否擔任無證導遊或領隊,或證件失效仍帶團的資料,加強審批導遊及領隊證。若日後發現有人包括隱瞞曾有刑事紀錄等虛假資料「領牌」,旅議會可撤銷其導遊或領隊證。
打擊無證或過期帶團
旅議會過去派員到旅行團景點突擊巡查,曾發現有旅行社僱用持證過期或無證導遊帶團。議會總幹事董耀中稱,由於會方無權懲處無證導遊,只能處罰聘用有關人士的旅行社,因此議會決定加入新的條款,要求申請導遊或領隊證人士均需填報過往曾否擔任無證工作,或在相關證件過期後仍舊帶團的資料,經由導遊及領隊審核委員會審批,決定申請人是否適合擔任導遊或領隊。
旅議會導遊及領隊審核委員會定出七項申報需特別考慮處理,當中包括申請人曾被裁定犯有刑事罪行,提供與事實不符的資料或涉嫌虛假聲明。沒有申報曾犯刑事罪行,曾被撤銷導遊證、領隊證或曾被拒絕續證,被撤銷證件後沒有在七天限期內交回證件,以及無證期間帶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