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約會女性令母親對其性傾向起疑,母女倆為此爭執,揭發少女原來自十歲起的四年多期間,多次造訪一名世叔伯家時遭對方性侵犯,少女疑因此憎恨男性並形成同性戀傾向。警方調查後拘捕一名五旬電工,並控以共十項非禮及強姦罪名,他昨日在高院承認其中四項非禮及兩項強姦罪,法官把案押後至下月十八日判刑以候被告的背景報告。
五十歲被告蔡燦榮,已婚並育有一子,他出庭期間一直飲泣,他承認於○一至○五年間四度非禮及兩度強姦女事主。被告原本被控的另外兩項非禮及兩項強姦罪,控方申請將控罪存檔而不予起訴。
控方案情指,被告與事主父母相識,而事主母親亦認識被告一名遠房表親,故事主自幼便經常隨父母及三名兄弟姊妹到被告家造訪。二○○一年某天,當時年僅十歲的事主隨家人到被告於荃灣的木屋住所玩,期間被告聲稱與事主一同玩,把事主帶到一旁而對她上下其手達五分鐘。
兩次被姦陪睇鹹片
○三年間,被告與事主兩家人分別搬到同一區居住,當時十二歲的事主與姊妹到被告家玩耍時,被告把事主帶到房中並對她說:「唔痛嘅,不要告訴媽媽,不要告訴任何人。」然後把事主強姦。同年另一天,被告又在類同情況強姦事主,並要事主陪他看色情電影。
案情續指,有一次事主的母親因為有急事,着各子女到被告家過夜,被告趁夜間偷吻事主,事主即時裝睡把被告踢開。又有一次,事主打籃球的時候扭傷大腿,事主母親叫被告為事主敷藥,被告趁事主母親不為意,用手指插事主下體,遭事主阻止。
到二○○五年十至十一月期間,事主的母親叫被告到家中換燈膽,被告趁着事主母親離家,把事主帶到廁所,並用下體摩擦事主,當時已經十四歲的事主不想再遭到被告騷擾,於是即時阻止被告並離開廁所。
仍須接受心理輔導
前年四月,母親發現事主與女性約會,追問之下,事主坦言因被告對她的所作所為,令她討厭男人,母親覺得事隔多年難以追究,未有報警。去年八月,事主再與母親因性傾向問題爭執,事主直認因被告而憎恨男人,母親不知如何是好,遂建議事主找社工求助,從而揭發事件。
被告於去年八月十四日被捕,他承認曾侵犯事主,又聲稱已感到後悔並對事主及其家人感抱歉。事主現已十八歲,仍在升學,並須接受心理輔導。
案件編號:HCCC 305/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