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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今年至今已有四宗個案共涉五名居屋業主,因未有繳付補價,便將居屋單位出售、轉讓或出租予他人,被控以違反《房屋條例》,結果分別遭罰款六千至一萬元不等。房屋署提醒居屋單位業主,若他們有意將物業讓與他人,必須先繳付補價,否則最高可被判罰五十萬元及入獄一年。
房屋署發言人表示,最近宣判的個案,涉及一名居屋業主及一名買家,他們於本月六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各被判罰六千元。
案中業主在一九八七年購入沙田富安花園,房屋署調查後發現,該名業主在未有取得房屋委員會的批准及尚未繳付補價前,於去年與買家簽訂轉讓協議。
另外兩宗個案則涉及物業買賣協議。案中的單位分別位於將軍澳頌明苑及粉嶺景盛苑。案中業主分別在今年二及三月,被判罰款七千五百元及一萬元。
因違例遭房署檢控
該兩宗個案,是房屋署首次因居屋業主在未繳付補價的情況下,簽訂物業買賣協議而提出的檢控個案。
最後一宗個案的被告業主則根據居屋第二市場計劃購入大埔寶雅苑居屋單位,她未有繳付補價便將單位出租,於上月被法庭定罪,判罰二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