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訂最低工資的最佳時機,其實已經錯過了,如果政府在兩年前就推行,當時經濟勢頭好,要立法通過,在社會上不會遇到很大的阻撓,但花了兩年讓僱主自行提升工資,結果遇上世紀金融海嘯,那個時薪如何定,實在傷透腦筋。現時僱主方面大概以二十五元為指標,勞方則叫價三十三元,中間差距,不知如何縫合。
當大家都注意雙方如何討價還價時,外傭團體突然出來攪局,要求把外傭都納入最低工資法例之內。
這種要求,可算是毫無根據。因為外傭的本質和一般工人完全不同,工人是直接參與商業活動,而外傭則只是為一般家庭料理家務。當然家庭的主要成員因為有了外傭的幫助而可以較為容易和靈活出外工作,但外傭始終不是直接的生產要素。
而最低工資的設立,主要是針對在香港獨立工作生活的工人,他們不可能每天工作十多小時,但收入仍然不能滿足其基本生活的需求,所以才有最低工資之設。
外傭卻不是在香港獨立生活,嚴格來說,她們根本不是本港永久居民。一般香港市民的最大支出,主要是租金、食物和交通費,而外傭僱主已有法律責任為外傭提供合理的居所和膳食,她們完全不必付出高昂的交通費與住宿費。
由於外傭在港工作,基本生活已由僱主負責,因此設立最低工資的大前提已經不適用。如果把住和食計算在內,外傭的薪水起碼提升一半以上,且生活指數的參考值,也不應該純考慮香港,而應計算她們的祖家。
基本的理念,無一可以支持將外傭納入最低工資法例,更何況最低工資是以時薪計,外傭由起床直到睡覺都可以算入工作時間,若以每日工作十四小時計,一個月有三百六十餘小時,外傭隨時可以做「萬元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