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曾奪亞運銀牌、有「香港蝶后」之稱的前港隊女泳手劉敬亭,早前在高院就高達二億八千萬元的物業擁有權,與母親鄭妙霞對簿公堂。劉聲稱鄭僅為受託人身份,代她與弟弟持有持物業公司的股份,卻企圖侵吞並變賣物業。法庭昨頒下判詞裁定,涉案的信託契是劉的父親,即鄭的前夫劉百濟所偽造,因此判劉敗訴。相反,鄭因受訴訟影響延遲賣出其中一個物業而有所損失,法官因此判劉父要賠償鄭逾五百萬元損失。
原告劉敬亭(廿九歲,下稱劉),於九四年廣島亞運勇奪游泳銀牌,現為衞生署醫生;被告鄭妙霞(下稱鄭)及四間由鄭控制的公司。涉案被告公司共持有十一個物業,其中最貴的一個廣東道地舖,鄭在○七年以一億三千萬元出售,但因此案令交易延誤一年,被告遂向原告及前夫劉百濟(下稱劉父)提出反申索,要求賠償五百零一萬元的利息損失。
信託契真偽為本案關鍵
證供顯示,劉父與鄭○○年離婚時,法庭將持有物業的公司判歸鄭。劉父則稱鄭於○二年曾簽下信託契,代女兒及現年十六歲的幼子持股,故本案是由女兒以信託受益人身份興訟。鄭則否認有此安排,亦指無簽過信託契,故該契真偽為本案關鍵。
法官在判詞指,劉父聲言信託契在○二年簽署,但其實他與鄭在興訟前,已為公司股份問題不斷有律師信往來,劉父卻在臨興訟前才首次提出有信託契,說法教人懷疑。而且鑑證證供顯示,信託契中有鄭簽署的一頁,跟其他頁數是由不同打字機打出;紙上更有劉父的筆迹留痕。法官因此推論,信託契是從其他文件中抽出有鄭簽名的一頁,再偽造頁數組成。而文件一直在劉父手上,鄭取得後即轉交鑑證專家查核,故可斷定文件是由劉父偽造。
因原告一方的信託說法不獲接納,故法官裁定鄭有權處置所有公司股份、及公司持有的物業,當中更包括劉與父親佔用的寶翠園豪宅,法官下令原告要在卅日內遷出。至於物業延遲交易,法官認為始作俑者是劉父,劉雖名為原告,但無證據指她知道當中內情,故賠償應由劉父一人負責。雖然劉父被指偽造文件,但法官並無在判詞中,表示要將個案交由執法機關跟進。 案件編號:HCA 104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