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有正當職業,沒有犯罪紀錄,酒後駕駛被控醉駕,因為沒有造成任何意外或傷亡,他以為只是小事,大不了就停牌,所以上庭時沒有請律師並且認罪。法官不讓他擔保,把他還押荔枝角收押所14天,等候感化報告上庭再等判決,結果緩刑3年、停牌5年。
醉酒駕駛是不應該的,因為酒精削弱人的判斷能力,造成交通意外的機會率相對提高,要是發生意外並造成了任何人命傷亡,更是害人害己,所以喝了酒絕對不適宜駕駛。
在我眼中,男人被扣在收押所14天,對他絕對能起到阻嚇作用。可是,大年初一晚上有組織地參加騷亂的人,被警方逮捕後只扣留了48小時,便獲准保釋,到底又是怎麼一回事?
醉駕跟騷亂是不同程度的罪行,如果前者沒有造成任何傷亡也要拘留14天,那麼後者令90多名警員受傷,照比例,就算不是14天的90倍,也應比14天多吧!為甚麼最終只是區區48小時?有了這個案例,會否造成市民不平衡的心理,覺得參加騷亂比醉駕的罪更輕?如果人人都這麼想,香港還能稱得上「法治社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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