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人時光:不偷拍也犯法

最近看到了一則有關可能與旅遊人士有切身關係的新聞報道,事情發生在鄰近東京都的神奈川縣川崎市。新聞講述,當地縣警逮捕了一個在川崎市環境局工作的40歲男人,他於8月28日晚上,在東急田園都市線的車廂內,拍攝坐在鄰座的21歲女大學生。

以為他偷拍人家裙底嗎?非也。據說當時的情況是,這男人用數碼相機拍攝這位女子的錄像,至於此段錄像其實是這女生臉部至腳部的全身,並非甚麼內衣、底褲等鹹片之類。女生發現後即時叫警察到場,男子因違反「迷惑行為防止條例」而被捕。

原來過去也有類似事件發生,2008年曾有自衞官拍攝走路中的女性背面,最後被裁定最高刑罰。2011年一男子偷拍在電車車廂中睡着的女性臉部也被逮捕了。以上案件全部被告都被控以這「迷惑行為防止條例」,在日本各地觸犯此例都有不同刑罰,而在神奈川縣,違反這條例最高刑罰為監禁1年或罰款100萬日圓。

何謂「迷惑行為防止條例」?其實所牽涉的範疇很廣,簡單來說就是防止給別人造成困擾行為的條例,諸如癡漢、偷拍、無理纏擾等。很多時,遊客們都喜歡拍下人家的可愛小朋友、一身潮服的俊男、穿着和服的美女等作紀念,鬼祟偷拍又好,明目張膽又好,原來事實上已經觸犯了法例。看來先詢問人家的意向方去拍攝,能尊重別人之餘,也可避免無辜犯法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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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慧美‧寫作人「日本村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