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當關:人類本就「不自然」

上星期美國最高法院作出歷史性裁決,推翻聯邦法例裏歧視同性伴侶擁有平等權利的「婚姻保護法」,又裁定加州禁止同性婚姻的法案違憲,可說是同性戀者平權運動的一次重大勝利,自然也引起非常激烈的討論。

觀乎反同性戀陣營的論據,撇開以宗教信仰作權威不談,來來去去通常都是那三幾項,其中最多人不經深思就會說出口的理由,是同性戀「違反自然」,故此不應容許。先不管動物界也被發現有同性戀行為,或者同性戀具先天因素的證據,如果你反對一件事的理由只是因為它「不自然」,我倒想叫這樣說的人仔細看看自己,不論身上和身邊生活事物,到底有多少東西真是他口中的「合乎自然」?

如果現代人生活真的只能容許合乎自然的事,那就慘透了:首先不要坐任何交通工具,因為都是人工製造的,「自然」的話請只用雙腿走路或者游泳渡海,坐飛機去海外旅行就想也別想;眼睛近視或老花不要戴眼鏡,耳朵弱聽別戴助聽器,牙壞了也不要鑲補,有病更別吃任何化學合成的藥物,那全是將人造的東西放到身上或體內;甚至再嚴格一點,吃烹過或者任何加工過的熟食,穿衣保暖,以至生火照明……這些從穴居時代開始的事情,有哪樣是天賜之物?哪樣屬於自然?

這令我聯想到科幻小說作家William Gibson在他的個人紀錄片《No Maps for These Territories》裏指出,很多人都過度高舉「自然」,而無視人類自從發展出智慧開始,塑造出文明社會與生活,本來就是「違反自然」的一回事。單純以「自然與否」去判定一件事情應不應該為社會接受,是否要用人寫的法律去禁止,實在是個軟弱無力的論點——雖然很容易令人乍聽起來以為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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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靖夫•流行小說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