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數學Crossover 3之3)
前文提到古希臘哲學家——埃利亞人芝諾(Zeno of Elea)的著名悖論「阿喀琉斯與烏龜」,當中「次數」的概念偷換成「時間」的概念。今天我們看看語文的情況。
在語文運用中,概念偷換也經常見到。例如互聯網供應商提供「無限上網」服務,我們聽見很開心,因為以特定的月費,就可以無限時間上網,瀏覽無限的訊息。我們直覺把「無限上網」的無限理解為無限時間及無限訊息量。
這兩個理解相當合理,消費者如是,網絡商也如是,按理雙方沒有衝突,合約也不必把常識寫得如此清晰。可是,聰明機智的網絡商,在「無限上網」這短語中,挖盡心思,把訊息量視作數學中的分子,把時間作分母,這個分數就成了傳送速度,即每秒所傳送的訊息量。假設網絡商原本由1秒傳送10,000條訊息,現在改為1秒傳送100條訊息。在時間方面,他們沒有改變無限的理解,我們可繼續每分每秒任用;在訊息下載量方面也沒有改變無限的理解,上萬上億條資訊可以任君下載。網絡商現把「無限上網」理解為「以較慢速度,於無限時間內,瀏覽無限訊息」,在速度方面偷偷地從高速偷換成低速。
打起官司來,網絡商未必會輸。可是,儘管「無限上網」的無限上網時間及無限瀏覽訊息量沒有改變,但按一般的合理期望,短句應理解為「以較高速度,於無限時間內,瀏覽無限訊息」,這樣用家便與網絡商產生衝突了。
概念,在數學和語言間,偷來也偷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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