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陣子前律政司梁愛詩在一學術會議上提出:「如果香港的法律制度一直沒有發展,華人社會必定仍然沿用源自大清律例的習慣法。」就是一個法制與法律的問題,今天請來未來大狀周志恒(中大法律系3年級生)和語言學家Dr. Ben跟大家對談法律和語法的關係。
Dr. Ben:愛詩似乎混淆了法律與法制兩個概念。
周大狀:所以,有資深大律師這樣反駁她:「用甚麼法律是個法律問題,究竟法官行使我們立法會通過的法例還是行使其他的法律,這是應用法律的問題。但是我們的司法架構,例如法官的權力與任命,法官用普通法還是成文法等,這是制度上的問題,即法制的問題。」
Dr. Ben:我們應如何掌握法律與法制的關係?
周大狀:法律有刑事法、合約法等,為我們解答「社會規則是甚麼」。法律須由法制來落實。當今法制主要有普通法和大陸法。法制之差異見於法官的任命、司法架構的設計等。所以,法制就是考慮「如何施行法律」的問題。
Dr. Ben:可否舉個生活例子解釋一下?
周大狀:例如在大學裏,學校制度就是法制:以校董會為最高組織,校長、副校長及學院院長等隸屬校董會。在這架構之下,校規和教職員守則才可落實執行,這就是法律。由此可見,學校以至社會必須有鞏固的法制基礎,訂定法律才有意義。法制與法律這個從屬關係,在語法裏有否類似的隸屬模式?
Dr. Ben:有。語法好像法制,而詞匯好像法律。詞匯在正確的語法裏才有意義。光有一堆詞語是沒有意義的,如:書包的我們,但在「領屬者+的+領有物」這正確的語法框架下,句子「我們的書包」才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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