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外國研究指出,把行車時速限制降至30公里,車禍意外死亡率可由四至八成半大幅減至5%。我沒有看過有關的研究報告,未敢深入評論做法是否可行。不過,香港每日都有交通車禍發生,過去10年就有超過4萬人在交通意外中死傷。我想香港人多車多但道路狹窄,已經不是一個合適使用汽車和道路交通系統的地方,有全面檢討的必要。
有專業團體建議政府,把一般街道的時速限制由50公里減至30公里,以減少車禍及意外所造成的傷亡。我想,即使他們把車速限制降至30公里,實行起來也難以監管,除非每條街道都安裝快相機,否則要保持車子在低速30公里以下行駛,也相當考工夫,而低速慢行更考耐性,駕車人士將難以適應,未必會就範。而車速如此慢,行人也可能會覺得汽車「阻住地球轉」,未必理解「慢駛」是為了行人的安全着想。
我想有時未必是限速30公里還是50公里的問題,問題是駕車人士是否遵守。即使在現行車速限制下,我也經常見人超速行駛。當然,有時輕微超速在所難免,例如有時前面的車輛時快時慢,跟在後面便很難保持固定車速,無意間超速了也很正常。問題是經常有車主有心超速,其中有些五噸半貨車幾乎是一定超速的,他們經常「趕時間」,駕車時像舞龍一樣,把貨車當跑車去跑。他們可能技術高超,「舞得掂」,但如此駕車,即使未有發生意外,出事也是遲早的事。我認為加緊檢控這些危險駕駛者,比降速限速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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