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新居,最近買了不少新電器。
在溫哥華,大部分的家電都是隨屋附送,如果在某段指定日期內出現問題,只要跟賣家聯絡,問題都可以解決。
在香港,除了一些小家電可以憑發票獲得保養外,很多大件的家電,例如電視、洗衣機、雪櫃、抽油煙機……都要填妥保用證,寄回指定部門登記後,方可以得到保用的權益。
保用期通常是一至兩年,至於另一條件,便是客人要在購買產品後的十至十四天內,把保用證寄回登記,方可以享用這條例,我便感有點問題了。
以我的個案為例,購貨後兩星期才送貨,再等一天才有專業技師上門安裝,又怎能在十或十四日內把保用證寄回?錯過了十四天的限期,是否又代表我自動放棄一至兩年的保用期?要是我的猜想是對的,那麼保用期和保用證的真正意義又是否仍然存在?
我認為廠商根本沒有誠意提供保養服務,只不過是為了跟其他的品牌競爭,才表面說提供保養服務,但同時想出要顧客在那麼短的限期內登記這樣的條件來。
如果我是有誠意提供保養服務的廠商,任何顧客拿着有效的銷售發票到來要求服務,我都會為他們解決產品上的問題,至於登記這回事,根本是多此一舉。
幸好感情和婚姻都沒有保用期,要不,這個世界的男女關係必會出現大麻煩。
糊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