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的朋友跟男朋友已分手三年了,但兩人仍在同一屋簷下生活,朋友感到這樣的事情十分荒謬,但我卻認為這事不足為奇。因為我認識的朋友中,有一對夫婦離婚快要十年了,但還是住在一個房子裏。
朋友既可以跟前夫現在的女朋友同枱吃飯,更可以跟他們一起出外旅遊;至於朋友的前夫,亦時常跟她分析她的追求者哪個好,哪個不好,感覺就像一對要好的朋友,外人都說他們的關係很奇怪,但我卻見怪不怪。
一對男女分手後,能否繼續做朋友,很在乎分手的原因,和他們分手時有否把事情處理得妥當。如果分手原因牽涉到第三者,大多都是不歡而散的。至於分手純為性格不合,即是最老土的那句「因了解而分開」,而在分手的過程中,凡事都弄得清清楚楚,沒有拖泥帶水,當然可以繼續做朋友。
至於能否繼續同住?我的性格做不到,但很明顯有別人可以。
在香港這個寸金尺土的地方,要再建立一個新家園,花費需多少?從溫哥華搬回來定居以後,我已領略過。法律亦早已考慮過這個難處,所以在界定一對已申請離婚的男女有否分居,並不在看他們是否仍在同一「House」內,而是看他們是否仍在同一「Household」。就連法律都已接受的事,我們也應趕快消化吧!
糊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