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恒我訴:老闆代言人

近來發現,坊間愈來愈多人喜歡將自己的尊容,放在自己公司或產品的廣告內,想不到這股以為是上一個世紀的宣傳方式,今天竟然「復興」起來。

雖然這些「老闆代言人」,有不少打扮過時,笑容又生硬牽強,有人甚至認為「有損市容」,但筆者認為此風應加以鼓勵,理由如下:

明星代言人其實只是一副軀殼,他收了酬金,自然就會將你公司讚得天上有地下無,而他對該公司或該產品的認識,一定不及老闆本人,更可能近乎零,所以消費者相信代言人的推介,其實相當愚昧的;合約完了,明星換件襯衣便可代言對家的產品,他日再見,隨時連手也不會再和你握。

再者,商戶既要付天價酬金請名人代言,還要低聲下氣,求與他搭訕與合照的機會,然後還要花另一筆天價在廣告牌、電視、雜誌等買廣告位。這些廣告,名人的臉放到最大,公司的商標卻縮到最小。此舉似為明星宣傳多過為公司宣傳,理論上應該問明星的經理人拿錢才對。

既然如此,何不將自己變成生招牌,讓肥水流入自己的田,一來更划算;二者,可自己使錢捧紅自己,增加個人知名度,接受街坊艷羨的目光:「他不是那個產品的老闆麼?我在小巴廣告見過他!好帥啊!」一個不小心更可能忽然上位,自稱為藝人,上電台、客串電影等,他日不幸老本行結業大吉,自己還有多一條後路。

所以,各位老闆,千萬不要害羞,自己做代言人吧!香港始終有你!

導演及電台主持

劉偉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