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人當然要互相幫助,但當涉及到公事的時候,又應該怎樣處理?我想這真是一個十分難以解決的問題。
如果一家人當中有一個是僱主,又有一個是員工,當員工懷孕放產假的時候,僱主請了新人頂替員工,而他又有出色的表現,為僱主帶來更多的生意額,那麼,當員工決定要停止長達兩年的產假復工,要求僱主開除新人讓她重回崗位,僱主應如何抉擇?
如果是大生意,多一個或少一個人,在公司而言也沒所謂,但當這只是小本生意,而在過去一年裏,新人跟僱主更共度過經濟不景氣的時刻,建立了一定的默契,就是因為員工要重回崗位便要把新人開除,似乎是說不通的事。我從沒聽過有兩年的產假,再者,如果我是僱主,我會看在生意額的增長為上,拒絕員工的要求,因為即使是一家人,也不代表要共存亡,而且更應互相體諒嘛!
雖然是一家人,但當大家都已是成年人的時候,即使被依賴的一方沒說出口,相信大家也會明白,不應給對方做成另一個包袱,才是維持一家人長久關係的好方法。
就正如,若有天我的愛情小說能改拍成電影,梁焯滿要我推薦他做男主角的話,我想應該是過分了,但若戲中有適合的角色,例如黑社會成員,我想不用他開聲,我也會自然想到他,因為是一家人嘛!
糊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