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數師罰款方案被指過重

立法會法案委員會今天(十七日)開會審議財匯局修訂條例草案,有議員提出擬議修正案,為上市公司核數師的不當行為最高罰款額提供替代方案。三個替代方案建議將最高罰款額由1,000萬元,分別降低至100萬、500萬或800萬元。

提出修訂的立法會議員梁繼昌在提交委員會的函件中指,目前的罰款金額遠高於其他先進市場的水平,其中加拿大和澳洲並不處以罰款,只會行使行政處罰。

英國雖不設罰款金額上限,但自○八年以來,英國的核數師可以根據當地公司法與客戶以賠償責任限制條款,為因審計過程產生的任何民事索償的金額設限。香港現時並沒有這樣的上限安排,核數師需面對更高的金錢風險。

中小型行最惹憂

再者,懲處的目的應是作出適當警告,而非將中小型核數師行趕絕。現時中小型核數師行的平均現金流約為100萬至200萬元,因此應將最高罰款金額訂為核數項目利潤的倍數,而非令懲處影響事務所的持續生存。而且,核數師面對的固有風險與其他類型的受監管業務不同,故將罰款水平與其他受監管行業統一並不合理。

不過,也有市場人士稱,「核數師的客戶公司規模要好大,才會被罰到1,000萬元,其實好少中小型行可做到咁大單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