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賠償爭議常出現於住院保險及旅遊保險,可能原因是這些產品很難把所有情況也包含在條款內。所以保險條款常有條文指出賠償只適用以下兩個條件同時出現:是「合理」的開支,有「合理」的證明。如果這兩個條件不存在,便不獲賠償,試以兩個例子解釋。
第一例子是來自保險投訴局個案。一名3歲受保人在私院留醫3日,獲賠大部分住院開支,但膳食費僅賠3碗粥價錢共100元。調查發現,受保人3日內所點食物包括5盅中式燉湯、3份三文治、3碗米粥、麥片、雞蛋、香腸、牛扒意粉、炒飯等,認為當時年僅3歲及患病的受保人不可能在留院期間吃下上述所有食物,裁定保險公司賠償合理。有關爭議額約1,000元。
另一例子是本公司的旅遊保險賠償個案,客人在外地受傷,沒有首先在當地接受西醫治療,但回港兩天後才接受手術治療。保險公司結論是不作賠償,原因是受保人沒有在當地接受西醫診斷及治療。這也合理,因收到的文件沒法證明受傷是在旅遊期間發生。但最終客人獲得酒店證明,酒店內曾有護士看過客人傷況,最終保險公司批出全數賠償,金額多於15,000元。
上述兩例反映保險公司如何演繹事件是否「合理」。保險公司傾向不賠償任何沒有上面提及「合理」條件的申請,原因是要確保有足夠儲備為所有「合理」申請作出賠償。
勝利保險行政總裁 黃鈞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