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發布印發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的通知,指隨着經濟社會發展和人口老化加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壓力加大,決定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不過,財政部強調該方案不能理解為通過大量變現國有資本,用於彌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
按國務院通知,劃轉對象為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中央和地方企業集團,直接劃轉企業集團股權;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中央和地方企業集團,改制後按要求劃轉企業集團股權;同時,探索劃轉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企業集團所屬一級子公司股權。公益類企業、文化企業、政策性和開發性金融機構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劃轉比例統一為企業國有股權的10%。社保基金會及國有獨資公司等承接主體作為財務投資者,享有所劃入國有股權的收益權和處置權,不干預企業日常生產經營管理,一般不向企業派出董事。
在推展上,一七年選擇部分央企和部分省份開展試點。央企包括國務院國資委監管的中央管理企業3至5家以及中央金融機構兩家。
不過,財政部表示,劃轉建立的是補充社保基金的長效機制,隨着國有資本做強,將更好地體現國企發展成果全民共享。財政部並指,劃轉部分國有資本一般不涉及上市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