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經濟型企業發展蓬勃已成為全球趨勢,本地市場容納「同股不同權」企業掛牌上市看來事在必行,但要容納該類不同股權架構的企業上市,是否必須如港交所(00388)建議般,為此而設立新的板塊來加以配合?
我意見是不一定需要,其他已容許不同股權架構掛牌的主要市場也鮮有這個先例,況且我們也不能肯定設立該類板塊,便一定能吸引國際具規模新經濟型企業來上市或作第二上市掛牌,新的板塊隨時因上市公司數量稀少,不足以維持運作或最終變成市場負累。
個人認為,稍為動點腦筋,在現行市場兩個板塊,尤其是創業板上作點規則修訂,做好讓「同股不同權」企業上市之下的保障投資者權益工作,藉此優化創業板上市企業質素,可謂一舉數得。
港交所就設立新板所作的市場諮詢已結束,設立新板倡議最終能否成事,還要看市場反應分析結果,就算一旦成事,很多問題包括市場疑慮,也必須加以釐清。如本港是採用普通法地區,法例上無「集體訴訟」機制,然而容許不同股權架構上市,讓小投資者參與投資之下,投資者利益如何可獲保障,乃是一個重要課題。
設立新板也須有一套完善「上市規則」,包括訂定有如上述所說的保障小投資者權益條文,是否把現有板塊「上市規則」作小修小改,便可照搬如儀用到新板上?或需就所謂新經濟型,具不同股權架構的上市企業另立一套「上市規則」?這些都是必須處理的問題。
另立一套「上市規則」,需花上的撰寫和審批程序與時間,並非一時三刻可以完成,就算把現行「上市規則」作些修改,搬到新板應用,還需要經過上市委員會審議並通過,最後還要經證監會同意與批准,才能正式實施。
早前,港交所就設立新板提出向市場進行諮詢,曾力言設立新板建議一旦通過市場諮詢,獲得落實,明年首季便可開辦,無疑是過分樂觀。
創新板是否能如港交所所願順利設立,甚至可在明年初立即啟動?這方面還得看證監會的態度和是否願意協調。
不過,時移世易,面對新經濟型企業的不斷發展和有更趨蓬勃的勢頭,相信市場包括證監會在內,對於不同股權架構企業上市的態度已有所改變,不會再那麼抗拒。
縱使如此,證監會在放行「同股不同權」的企業上市前,必會十分謹慎,且需時處理如何確保投資者權益受保障等問題,故設立創新板之議需要走的過程由進行市場諮詢,再經上市委員會就有關「上市規則」進行審議通過,直到獲證監會批核,又豈是一年半載之內可成事?因此,期望明年上半年可出台,恐是不切實際,難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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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福金融主席兼行政總裁,從事證券業40餘年,曾任港交所上市委員會及政府委任獨立非執行董事等職務,現時亦是多家於港交所上市的公司之獨立非執行董事。
作者:許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