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以來,香港政府資助自置居所都有轉手限制。為增加居屋的流通性,由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所有居屋/私人參建居屋的單位,在踏入第三年起便可投入居屋第二市場,毋須補地價把單位轉售給綠表申請人(通常是公屋租戶),踏入第六年起便可申請補價,並在繳付補價後投入公開市場自由買賣。居屋的轉讓限制期由十年縮短至五年,租置計劃下的已出售公屋受同樣條款約束。
惟近年未補價的居屋和公屋早已逼近公開市場價,大大削弱「補地價、公開賣」的誘因。繼馬鞍山耀安邨一個三房公屋單位獲公屋富戶以390萬元買入,創新界未補地價公屋新高後,天水圍天盛苑一個未補地價居屋單位以468.6萬元賣出。至於蚊型(超小)公屋單位,呎價更已升到不可想像的逾15,000元(已補地價,個案於將軍澳景林邨及黃大仙鳳德邨錄得),為其原來業主帶來可觀財富。
這些現象引發一系列問題:公屋居屋本意是為有需要的市民提供補助居所,如今變成投資致富工具,有沒有問題?公屋居屋補價收入減少,會不會增加房委會財政壓力?若不想公屋居屋「淪為」投資工具,資助自置居所轉手限制應如何設計?
關於第一個問題,港大王于漸教授會認為完全不是問題,且更是美事。大家看看:原來公屋租戶賺一筆;第二個公屋富戶買入持貨三年又賺一筆;如今第三個公屋富戶買入,說不定他日沽出時同樣賺一筆。讓更多公屋居民分享房產升值的好處,有甚麼不好?
這觀點確有些道理,但卻帶來三個後果,且都是不良後果,故筆者並不認同。
公屋出售,除非轉售限制能徹底修改。不良後果中,一是吸引覬覦增值回報的人申請公屋居屋,增加最有迫切需要的人的輪候時間;一是減少房委會補地價收入;一是房委會要補回被售出的單位,重置成本高昂,地價的社會成本更高。
第二個問題,答案當然是肯定的。由於公屋富戶多,且聚富巨大,購買力並不一定遜色於住私樓捱貴租的人士,故可推測近年公屋和居屋轉售綠表客增加,房委會補地價收入或會下降。
應如何設計政府資助自置居所轉手限制呢?筆者建議非常簡單,只須規定買家必須符合申請公屋或居屋資格,不需補地價又不需等若干年,買入後即時轉手也無相干。如此,已私有化的公屋或居屋再無利可圖。若公屋富戶想發升值財,還是要賣出單位轉投私樓市場。
筆者建議相信只能適用於新出售居屋,早已出售的公屋和居屋恐不能臨時改變轉售條款。但採納這建議,再加上不再容許居屋業主持有私人物業,就可大大提高新建居屋扶助目標市民自置居所的效率。
香港大學經濟系學士、多倫多大學經濟學博士,專攻政策研究。研究範圍包括社會保障、教育、醫療、房屋、宏觀經濟、國際金融等。曾任職加拿大安大略省政府經濟部及安大略省經濟局,回港後在香港中文大學及嶺南大學先後任教,現為珠海學院商學院院長。
作者:何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