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創業板上市新股股價表現不合理,除惹來證監會收緊股份銷售的方式,幾乎完全禁止採納全配售方式銷售新股外,更直接介入上市申請個案批核工作,連番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所賦予它的權力,對它們認為嚴重的申請個案提出反對上市的意見。
這樣的做法,在它多年以來早便把上市審批的工作授權港交所(00388)代行之下,無疑是十分罕見,但卻是不難理解。
新股上市的審批工作於現行的《證券及期貨條例》在○三年生效前,一直由兩所合併前後的聯交所負責進行,《證券及期貨條例》生效後,這個權力由證監會根據條例所賦予的權力,讓其留在港交所屬下的聯交所進行。這個安排的實施過程中,發覺聯交所雖有審批上市申請的權力,但卻沒有執法權力,對於一些上市申請倘存在有資料不實,具隱瞞或欺騙成分者,最多只能根據《上市規則》作懲處,卻不能以刑事起訴。
因此,其後證監會作出所謂的雙重存檔(Dual Filing)安排,即所有申請個案的文件一旦遞交給聯交所,便等於已呈交給證監會,遇上文件內容被發現有弄虛作假、不誠實陳述,證監會可對有關人等採取法律甚至展開刑事檢控程序。
雙重存檔的這個措施生效多時,不過證監會一直站在幕後,縱使審閱後或產生疑問,一般也只會透過與聯交所溝通,提出意見,卻從來未見有走到幕前,且是直接面對申請者,這次做法反映其對於事情嚴重性,已屬刻不容緩。惟這處理方式亦容易給一直負責上市個案審批的聯交所及其上市委員會造成尷尬。
去年中,證監會與港交所聯合發表的「上市監管決策及管治架構聯合諮詢文件」,就上市審批所作改革建議,便惹來市場對於證監會透過建議設立所謂的「上市監管委員會」(LRC)直接干預港交所及其上市委員會工作的質疑,出現頗大反響和爭議,亦讓有關諮詢建議至今仍落實無期。
證監會近期直接介入上市申請個案,無疑或有其迫切性和背後道理,但既然港交所上市審批與上市公司前線監管工作都由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所授予,則兩者從屬關係明顯,各自分工也是清楚不過。
因此,在有關上述議題上,適宜加強溝通、互相合作、槍口共同向外,採取一切可行的方法,遏止有關市場嫌疑違規情況,因此也便不存在惹來任何一方感覺尷尬的問題了。
在本地財經事務的三層監管架構下,證監會站在財經事務局之下,港交所之上,獲賦予規管港交所的責任。這種從屬關係素來運行有效,雙方鮮有出現爭議。惟面對市場發展帶來的變化,對事情抱持不同觀點或解讀勢難避免,故爭拗也續有出現。
就阿里巴巴原擬來港上市事宜,雙方曾在應否接納「同股不同權」企業上市事宜上,出現過不同意見,證監會基於對投資者權益保護,站在反對的一方,加上市場的一些專業團體的反對,結果阿里巴巴在港上市沒有成功,改而前往美國上市。
這件往事相信曾經給證監會跟港交所的關係帶來過波瀾,還望近期證監會接連介入上市申請個案的情況,不致進一步影響兩者的和諧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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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福金融主席兼行政總裁,從事證券業40餘年,曾任港交所上市委員會及政府委任獨立非執行董事等職務,現時亦是多家於港交所上市的公司之獨立非執行董事。
作者:許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