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藍籌股被沽空機構狙擊的消息昨日震驚香港市場,其實沽空機構狙擊港股並非新事物,但涉及藍籌企業則茲事體大,皆因一旦引發程式交易,可能令指數波動和市場恐慌,後果可大可小,監管機構必須嚴肅看待,確保相關企業及時作出訊息披露,並着手檢討現行有關市場失當行為規例,研究如何規範沽空機構,有效保障投資者利益。
沽空機構過往對象多是民企或二、三線股,今次瞄準香港藍籌則屬首次。要知道,藍籌公司被視為一線股份,市值動輒逾千億元,亦有一定的流通量,意味有不少海內外機構及個人投資者持有,市場亦會發行不少相關的衍生產品,突如其來的造假指控,影響必然巨大。公司宜盡早作出澄清以正視聽,釋除市場疑慮,否則投資者驚惶失措下,容易被沽空報告的內容引導,甚而作出錯誤的投資決定。
事實上,市場一直有聲音提出要監管沽空機構行為。若然有心人刻意發放虛假訊息來擾亂市場秩序,並從中得益,監管機構絕不應該姑息。
據現行有關市場失當行為條例,若然屬於持牌人士或機構,必然受到監管;但沽空機構並非持牌者,在沽空報告中附以免責聲明便可為所欲為。過去確有被狙擊的公司被揭露不當行為而停牌,甚而被後知後覺的監管機構發現帳目問題,最終以除牌收場,沽空機構變成「正義之師」;但亦有無辜的公司雖事後證明清白,但股價波動已成事實,沽空機構亦已「袋袋平安」,股東們卻要蒙受無妄之災。
沽空機構一般是熟知市場運作的專業機構,所有狙擊行動都是經過精心部署,但沽空報告理據卻多似是而非,模棱兩可,真假對錯難以追究,這種市場行為實已超乎以沽空作對沖風險的範疇。雖然上市公司可針對失實指控,循法律途徑追究及申索賠償,但過程繁複且時間漫長,猶如災難,難對滋事者起阻嚇作用。
從監管的角度看,如何規範沽空機構行為,監管機構總不能老是以「自由市場」為由,視而不見、聽而不聞;其次是,沽空機構狙擊是否成功,關鍵是涉事企業是否確實存在所講的失當行為,這亦關乎到現行對上市公司的監管條例是否完善。到底現時上市公司內部監控機制有否改善的地方?非執董和獨立董事的責任可否加強?監管權應否適量下放予小股東以作制衡,都是值得探討的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