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證監會建議擴闊符合專業投資者資格的定義,讓更多人士符合資格成為專業投資者。證監會建議允許在確定個人是否達致符合專業投資者資格的總值限額時,將會與並非「有聯繫者」開立的聯權共有帳戶及由該人擁有的投資公司持有的資產計算在內,不過,無意放寬個人專業投資者要有不少於800萬元資產的規定。
現時《專業投資者規則》將「有聯繫者」界定為某個人的配偶或子女。有中介人表示,「有聯繫者」以外的家庭成員如兄弟姊妹、父母或祖父母等,共同開立聯權共有帳戶頗為常見,因此證監會認為,允許中介人將某個人與非「有聯繫者」開立的聯權共有帳戶內持有的投資組合中所佔部分計算在內,是符合實際情況的做法。
此外,證監會又建議擴闊專業投資者的類型,以涵蓋主要業務是持有投資項目並由最少一名專業投資者全資擁有的法團等。與此同時,證監會建議接納其他形式的證據以證明符合專業投資者資格。
有關諮詢期將於四月三日結束。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表示,建議修訂旨在增加市場透明度及提高應用有關規則時的一致性。
證監會的主要考慮因素是這些建議,是在無損對投資者保障的情況之下,切合中介人及其客戶的業務需要。
不過,中介人在向專業投資者提供服務時仍須遵從合適性規定及其他基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