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不少廠商反映,內地經營愈見艱難,《勞動合同法》就是主因之一。○八年實施以來,對於企業和員工間建立和規範勞動關係,發揮一定作用。然而,隨着內地經濟和社會環境變化,該法例有些條款已不合時宜,應予檢討。
以「經濟補償金」為例,合同法中對企業在不同情況下,為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及補償標準作出相應規定。然而,在具體操作中,勞資雙方和審判機關,對於「嚴重違反」、「重大損害」、「單方面解約」等字眼的理解不盡相同。大多數情況下,勞資雙方往往各執一詞,很容易成為勞資糾紛的導火線。這除不利企業正常運作外,更助長部分員工不勞而獲的僥倖心態。
業界反映有員工為了利益,在勞動合同即將到期前,設法迫使僱主無奈提前解約,然後反指企業單方面違法解約,藉此索取雙倍補償金。
時至今日,內地現行法律已保障了勞動者權益,因此強制性要求企業為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已不具備客觀需要,只會造成「雙重甚至多重福利」的不良現象,令經營百上加斤,嚴重削弱內地營商環境的吸引力。
筆者認為中央應盡快對企業須為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作出一個劃一的標準,取消雙倍補償金規定,可減輕企業負擔,亦有利化解目前勞資雙方在經濟補償金問題上產生的分歧;另外,中央應全面審視和檢討《勞動合同法》,廣泛諮詢富爭議性的內容,加以修訂,令各項規定更加切合時代所需。
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會長
作者:李秀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