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市辣招之一雙倍印花稅(DSD)首度遭入稟挑戰。有「2換1」換樓客批評稅局只向「1換1」換樓客退還DSD,政策不公平,故提出司法覆核要求稅局退還27.3萬稅款。案件昨在高院審理,稅局回應明白換樓客感受,但重申退稅必須依例行事。法官容後裁決。
稅局昨派代表到庭,但拒絕評論有否其他相同個案。案中申請人Ho Kwok Tai因為「添丁」,於是在一三年六月,即DSD推出後約四個月,先購入珀麗灣千呎大單位,再賣出兩個青衣翠怡花園細單位。但稅局指他是「2換1」,而非法例要求的「1換1」,拒絕向他退還珀麗灣單位的DSD。
申請人指,《印花稅條例》只用上「原物業」(original property )字眼,並無量化出售單位數目;又批評稅局無視市民的換樓需要,例如子女接年邁父母同住、爺爺嫲嫲要同住「湊孫」等。
稅局則重申,法例要求是「1換1」,如果詮釋為「2換1」,反會牴觸其他條文,所以須依例行事。
申請人又稱,只要先出售多個物業,即使多達100個,而最終只買入及持有1個物業,亦毋須繳交DSD;所以無理由荒謬地不讓只是倒轉了次序,即「先買1單位再出售N個單位」的換樓客退稅。
稅局強調,兩者是不同安排;又稱正如申請人所說,財政司司長曾俊華當日簡介DSD時,亦都無量化出售單位數目,所以申請人不應存合理期望以為「2換1」可獲得退稅。
DSD在一三年二月出台,首次置業者獲得豁免,而「先買後賣」者只要在買入新單位六個月內出售「原物業」,亦可申請退還支付了的DSD。
案件編號:HCAL49/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