愈來愈多人認為香港愈來愈多行業被少數經營者壟斷了,例如汽油零售價格往往隨原油價格立刻上調,但當原油價格下調時卻遲遲未見回落,又或生活日用品的銷售幾乎由大型超市集團包辦等。
在商言商能壟斷甚至獨佔市場是夢寐以求,擁有「市場權勢」讓經營者可通過影響商品價格和銷量,以獲更高利潤。香港的《競爭條例》醞釀已久,並於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全面生效。
規管市場在香港顯得特別敏感,因香港素有世界最自由經濟體的美譽,這亦是不少人反對為競爭條例立法的主因。但市場是否「萬能」?經濟學家都知道市場會有失靈的時候,亦即依靠市場本身並不一定能讓資源在社會裏被最有效地利用。
就算市場沒失靈,當經營者擁有市場權勢時,例如某商品市場中只有一個經營者,他一般會通過減低產量來抬高售價去獲取更高利潤,生產量偏低就會導致社會資源利用效率的損失。
要注意的是市場權勢的影響不僅是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利益分配」,也牽涉整體社會資源運用效率的損失。競爭條例對經營者的兩方面行為作出規管:(1)經營者之間的合謀行為以達致更高利潤,例如經營者聯合起來抬高價格和分配市場(即分餅仔)以避免競爭。(2)現有經營者通過某些行為去阻止新經營者進入市場以獲得或保持自身的市場權勢。
經濟學家雖知道市場會失靈和市場權勢的出現,會導致社會資源不能被最有效地利用,但政府應否介入和如何介入卻持不同意見。原因是政府亦非萬能,市場不能做到的政府為甚麼可做到?通過競爭條例去規管反競爭行為存在困難,如何界定甚麼是要被規管的反競爭行為?
例如兩公司合併會令合併後的新公司生產成本降低,同時新公司的市場權勢會因合併增加令產品價格有機會被提高。消費者利益受損,同時其他規模較小的經營者因生產成本高於新公司會被淘汰,這樣的合併有否反競爭呢?
你可以說消費者利益受損,這就是反競爭行為!你也可以說小經營者失去生存空間就是反競爭行為!但若從社會整體來看,情況會變得復雜,因合併帶來較低的生產成本,是整體社會的得益,跟消費者因市場權勢增加的損失那樣較大?要進行比較就需要對各樣得失清楚地估算,這明顯是困難的任務。
競爭條例也可是「雙刃劍」,一旦規管過度或刑罰過重,經營者會變成驚弓之鳥,一些創新但可能觸犯競爭條例的營銷策略不敢被推出,推出時亦有可能被其他經營對手,借助競爭條例攻擊以鞏固自身市場權勢。這樣反過頭來變成妨礙競爭!
甚麼要規管和如何釐定懲罰輕重是艱難任務。競爭條例為懲罰反競爭行為定下法理基礎,個人認為並非壞事,但權力易令人「着迷」和「自大」,冀有關當局能以「謙虛」的心謹慎行事。
香港科技大學商學院商學教育助理教授,自小喜歡經濟,在美國波士頓大學取得經濟學博士,曾在美國亞特蘭大和北京「四大」會計師事務所擔任稅務顧問,並曾在香港任職分析員。
作者:蕭錦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