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法證會計及清盤重組工作的十多二十個年頭,曾目睹很多小股民的血汗金錢全栽在管理或經營不善的企業中。雖則「投資涉及風險,股票價格可升可跌」,但有些情況,小股民的損失全因管理層失當甚或欺詐所致,小股民的權益到底有何保障?
證監會近年多次引用《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向違例企業或個別人士進行民事訴訟索償。例如,證監會於一○年三月向洪良國際控股提起訴訟,指招股章程中涉披露重大的虛假或誤導性資料,以及嚴重誇大財政狀況。證監會先向法院申請臨時強制令,凍結洪良及其四家全資附屬公司的資產,合共約9億元,再要求法院頒令,將洪良上市籌得的資金歸還予投資者。最終洪良需以約10億元向7,000多名小股東回購股份。
回看證監打虎,先有洪良,再有Tiger Asia Management LLC,成功令苦主討回血汗錢,但證監會的調查雷達或保護網未能覆蓋的案件又如何?
社會對企業管治的認知及要求與日俱增。獨立非執行董事、董事局內各種功能的委員會作監管,已是必備條件。當企業發生事故並需要調查和向公眾交代,董事局通常會成立主要由獨立非執董組成的特別或獨立調查委員會處理,為加強獨立性,通常需另聘專業人士代為調查及向委員會報告。如事故涉及企業帳目,法證會計便可協助調查委員會制定、執行調查程序及編寫報告。
這類內部調查如欠缺管理層及企業營運之通力合作,調查的時間及成效會受一定影響。調查委員會通常要通過董事局方可成立,如沒有董事局支持便無法開展。屆時除了寄望證監會出手,小股東可怎樣自救?
企業的部分股東或該企業的聯繫公司的任何股東,如認為有人對企業作不當行為,可據《公司條例》第14部「保障公司或成員權益的補救」的條例(即第722至743條),向法院申請代表該企業提起訴訟或介入法律程序。近年較矚目的是華潤電力控股(00836)六名小股東,於一三年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批准他們代表公司控告廿名現任及前任董事,追究高價收購山西煤礦責任(註)。
另一筆者親歷的例子,是小股東根據《公司條例》第14部中第737條要求法院作出命令,委任我司就該企業之財務狀況進行調查,並向原訟法庭提交報告。法院更有權力命令一切有關的法律及專業人士費用均需由該企業資產支付。《公司條例》第14部裏的條例,同樣適用於非香港公司。如果小股東要運用這部分的《公司條例》,門檻不算高。
上述三個情況主要着眼於企業「出事」後的補救和追討,始終較被動。下一期,筆者將分享今年三月三日生效的新《公司條例》裏,一些旨在提高企業透明度和股東保障的新增條例。
註:華潤電力股東是根據舊《公司條例》對應的第168BC條作出申請。
澳洲會計師公會大中華區分會副會長,現為中磊諮詢專項服務有限公司及中磊法證會計服務有限公司創辦合夥人,從事企業重整及清盤管理服務,以及為訴訟和仲裁提供法證會計調查及專家證人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