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球數碼北角總部 前附屬申強制迫遷候決

環球數碼創意(08271)位於北角柯達大廈2期的總辦事處部分單位,上月遭兩家前附屬(下稱原訴,已賣給凱雷集團聯屬公司)入稟高院迫遷,案件有待正審之際,原訴昨已向高院申請強制令,要求強制環球數碼創意一方遷出;環球數碼創意則堅持有權留低;法官容後裁決。

要求「逐客」的原訴是GDC Digital Cinema Network Ltd.及GDC Technology(Hong Kong)Ltd.;答辯為環球數碼創意及其全資附屬環球數碼管理服務;環球數碼創意的總辦事處位於北角柯達大廈2期20樓1至7室,其在案中遭迫遷的單位為1至4室。

一一年,環球數碼創意把原訴及相關公司售予凱雷集團的聯屬公司CAG Digital Investment Holdings Ltd.,交易已於同年九月完成。

環球數碼堅持有權留低

原訴昨稱自己只是給予環球數碼創意一方准用許可,准其使用涉案單位,原訴有權隨時終止准用許可。原訴又透露,若環球數碼創意不遷出,會妨礙原訴一方公司的上市申請,上市顧問去年已指出,若兩家上市公司共用同一地址會構成不便。

環球數碼創意則反駁指,一○年時,兩原訴是代表整個集團向業主租用上址,故即使兩原訴現已脫離集團,環球數碼創意繼續享有租約的權利理應不受影響;而涉案物業早已按舊租約而於去年續租,故環球數碼創意仍可繼續使用單位,而且環球數碼創意不但承擔了新租約的一半釐印費,更一直有分擔一半租金。

案件編號:HCA2358 /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