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銀行美林旗下美林(亞太)昨遭前執行副總裁Tang Tak Nam(譯音鄧德南,下稱原訴)入稟高院控告違責並索償至少300萬美元(約2,340萬港元)。
原訴指美林(太亞)(下稱答辯)並無對旗下出售產品做足盡職審查,令原訴引介的客戶投資受損;經此一役,原訴失去手頭客戶,之後雖跳槽至另一投行,但在無客支持下,銷售未能達標,因而無法繼續在業界生存,現在加入失業大軍。
原訴在答辯公司工作約27年,八三年由客戶主任做起,除八九至九一年中間曾離任外,一直至去年五月才請辭。原訴指事件令其失去工作及聲譽,答辯須賠償其損失。
原訴指,他按答辯人提供的資料,○七年中把愛爾蘭都柏林非受監管金融機構International Securities Trading Corporation PLC(下稱ISTC)的債券,當作適合非專業投資者及低風險投資產品,向客戶推介,其客戶認購額高達1,300萬美元。但同年十一月,ISTC公布受法院保護(換言之即財務出現問題),結果原訴客戶損失所有投資。原訴除遭客戶埋怨外,亦面對嚴苛內部調查,遭公司收緊監管及收回其私人助理。
傳訊令編號:HCA2213/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