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電(00002)不滿差餉物業估價署(下稱署方)就中電旗下發電廠等供電設施用地的應課差餉租值計算,因此就九九至二○○○年、及二○○一至二○一○年共10個財政年度的差餉、地租金額,由中電附屬CLP Power Hong Kong Ltd.提出上訴。中電一方堅持,計算應課差餉租值時應將內地的輔助供電設施一併考慮;但署方持相反意見。案件一○年初開審,土地審裁處昨終作出裁決,中電一方勝訴,就被選作參考個案的○四/○五財政年度,有關的應課差餉租值由原先的約90億元大幅調低。
土地審裁處昨日判詞指,中電一方的約30億元應課差餉租值計算方案較為合理;但實際是否會以30億元作為計算差餉、地租的基數,現仍是未知之數,因土地審裁處下令方案仍須作調整。
中電歡迎法庭的裁決,表示會詳細了解判詞內容,以評估其對中電的影響,以及考慮下一步行動。
差餉及地租分別以應課差餉租值的5%及3%來計,以原先的約90億元租值計算,中電於○四/○五年度本需繳付約4.5億元差餉及約2.7億元地租;但若以30億元租值作基數,差餉與地租則分別會大幅調低至約1.5億元及約9,000萬元。
中電除了本身的青山發電廠、龍鼓灘發電廠及竹篙灣發電廠外,中電亦簽訂合同向廣東大亞核電站「買電」,來自大亞灣等內地設施的電力,佔相關年份中電供應本港用戶的供電量30%。
中電一方認為,由內地輸電至本港的供電設施及變電站等,亦是整個供電系統一部分,故計算本地設施的應課差餉租值時亦應一併考慮,套用相關經濟學計算方法,中電一方便得出約為30億元的應課差餉租值;但署方卻認為內地設施不在香港,不應納入考慮;惟土地審裁處現接納中電一方看法,土地審裁處另又裁定興建中的設施毋須計算應課差餉租值。
上訴人:CLP Power Hong Kong Ltd.
答辯人: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
案件編號:LDRA365-369/2004、LDGA241/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