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女富豪Natamon Protpakorn(下稱原訴人)不滿花旗銀行○四年時突然在一個月內把她所有外匯孖展合約平倉,她指這違反雙方間的協議,並指平倉令她蒙受巨大損失,她在本港興訟向花旗索償逾1,000萬美元(約7,800萬港元),案件昨在高院開審。
原訴人原是瑞銀的客戶,二○○○年她跟隨處理其戶口的銀行高層過檔至花旗開戶,原訴人的戶口其後由花旗當時的副總裁Harry Lai接手,Lai游說原訴進行外匯孖展買賣,原訴人同意。
原訴人指,○一年時,Lai同意讓原訴人在交易虧損下毋須即時平倉,可待匯率回復至對原訴人有利的水平,令原訴人面對較低投資風險。至○四年二月,原訴人委託與其家族有業務往來的日本朋友Tsuneji Kawabe處理其涉案花旗戶口;同年七月二日,花旗更改投資條款,只讓原訴繼續轉倉六個月;但數日後,即七月七日,花旗突然表示會於一個月內把原訴人的外匯孖展合約平倉。
原訴人的朋友Kawabe曾因訛騙,在日本被判監兩年零十個月,○三年底獲釋。花旗當時之所以要求平倉,是因為Kawabe的犯罪紀錄,花旗懷疑原訴人的資金來源與Kawabe的勾當有關,並質疑原訴人是否有效控制戶口。
原訴人指出,花旗在七月份修改交易條款之前,早已知悉Kawabe的事情,不應之後突然以此理由平倉。
原訴人:Natamon Protpakorn
答辯人:花旗銀行
案件編號:HCCL5/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