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明國際(00231)主席梁文貫所控的盛明集團,就其打算發展的涉資1.5億美元(約11.7億港元)重慶項目,二○一○年入稟控告與其合作的新加坡公司違反協定,盛明要求該公司退還100萬美元交易費用並另賠償100萬美元,又要求該公司的兩名董事各承擔25萬美元擔保責任。盛明昨在高院獲判勝訴。
答辯方為Pearl River Development Pte. Ltd.、Chia Kwok Kee及Ng Liang Seng,昨均未有出庭應訊。
案件編號:HCA1173/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