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薦人硬啃證監辣招

在民企頻頻「爆煲」,上市公司質素備受抨擊下,雖然大部分保薦人聯署反對,但證監會最終仍決定落實保薦人需為有問題招股章程負上刑事法律責任。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表示,實施時間視乎立法程序,惟希望於明年十月獲通過。

保薦人刑責最高是罰款七十萬元及監禁三年,歐達禮指,在諮詢時有意見認為有關罰則未具阻嚇作用,證監會暫不會修訂有關罰則,但會在隨後進行的有關招股章程制度中檢討,務求使該罰則與《證券及期貨條例》中類似罪行罰則一致。

獨立股評人David Webb認為,罰款及監禁水平,應提高至與刑事內幕交易、虛假及誤導聲明等罰則看齊。他認為,新規定不會大增在港上市的融資成本,是必須要做。

串謀定義闊 易入罪

新華滙富融資董事甄文星表示,保薦人最關注是監禁,「哪怕是一天」,故根本不在乎未來是否還要研究加重監禁的年期。他並指,雖然有關刑責是針對保薦人商號,但個人如串謀在招股章程作出不真實陳述,也有刑責,而根據過往案例,串謀的定義很闊,容易入罪。

甄文星批評,招股書發起人是公司董事,但過去十多二十年從未有董事因招股章程有問題而有法律責任,因很多上市公司非本地公司,董事也非港人,而現時「出事」的往往又是非香港公司,令有關條例形同虛設。再說,現時核數師在專業工作上有遺漏需負刑責,但上市公司的核數師並不包在內,因規例只應用香港註冊公司,而在港註冊上市公司很少。因此要保薦人為招股章程負刑責,並不公平。

投資界撐 保薦人反對

今次證監會共接71份回應書,其中五家代表本港大、中、小、中資、外資、華資投行的律師事務所均反對施加刑責。

歐達禮承認,保薦人及律師反對刑責,但投資界(基金經理及其他機構投資者)贊成。證監會已釐清,刑責乃視乎保薦人商號是否明知或罔顧後果地批准發出載有失實陳述的招股章程,而那些失實陳述對投資者有重大負面影響。

而諮詢文件的大部分建議會落實,包括申請上市時需一併呈交一份審慎擬備的招股章程草擬本,及確保「專家報告」可靠,但證監會決定不採納單一保薦人的要求。有關新規定適用於明年十月一日或之後提交的上市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