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香港航煤追稅不果 稅局上訴遭駁回

香港航煤供應公司(Aviation Fuel Supply Company)○三年收取機管局4.49億美元(約35億港元),把赤鱲角機場油庫等設施交回機管局。高院去年裁定該些油庫等設施只是香港航煤的資本資產,而非一般營運存貨,稅局不可就上述4.49億美元徵收利得稅。稅局不服高院判決而上訴,昨遭上訴庭駁回。案中爭議的是○三/○四年財政年度的課稅,涉及利得稅稅款約4.7億港元。

香港航煤的合夥人包括雪佛龍德士古、中石化、埃克森美孚、科威特石油、蜆殼、中石航、國泰(00293)、及中國航空等。

機管局當年批出機場的航空燃料供應安排等業務的專營權,香港航煤在九五年投得,雙方訂立專利協議,香港航煤須興建油庫等設施等。結果香港航煤投資了約17.6億港元,興建了航空煤油庫、調節加油區、加油栓系統等,其自九八年起享有20年一系列專利權。按專利協議香港航煤有權追回設施費,而機管局會促使設施的實際營運者向香港航煤支付該費用。

上訴人:稅務局局長

答辯人:香港航煤供應公司

案件編號:CACV 150/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