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銀論點:「根據新會計準則,即使收購業務產生的預期收益現值低於商譽價值,有關商譽不需進行減值」
利豐反駁:屬基礎性錯誤陳述,根據香港會計準則第36號「資產減值」,商譽必須每年或當有減值迹象出現時進行減值測試
瑞銀論點:「新準則允許額外對價條款與盈利轉換」,和「利豐最近已採納新會計準則,香港財務報告準則3(經修訂)。這可能容許企業轉換支付額外對價條款至盈利」
利豐反駁:存在誤導成分,香港財務報告準則不允許管理層酌情將額外對價條款轉換為盈利
瑞銀論點:「利豐公布利和於其被收購後的首兩個月錄得500萬美元虧損」
利豐反駁:陳述不正確,500萬美元虧損實為利和的物流業務於收購後的核心經營業績,並不代表利和之整體業績
瑞銀論點:「估計5億元、15億元、25億元應付收購代價,將會轉化為一一、一二、一三年度之盈利」
利豐反駁:公司無發現有需要撥回有關收購代價,因此不理解該等估算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