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管理公司Gen2 Partners Inc.(下簡稱Gen2)發生股東紛爭,雙方各自以不同形式在高院提出訴訟,現於高院混戰。其中一股東A R Evans Capital Partners Ltd.(下簡稱A R Evans)指另一股東Barry Lau等把原屬Gen2的生意機會轉走,昨故申請以Gen2名義向Lau等董事索償;Lau等一方則指A R Evans引用《公司條例》提出的呈請,不涉及Gen2公司管治,故現要求剔除。
去年三月,Lau方另又提出訴訟,向金融界人士賴焯群追討56.5萬美元(約440萬港元),指賴焯群以A R Evans及A R Evans Lifesciences Ltd.名義行事,而獲得該筆借款;Lau方並要求聲明○九年九月由Novel Alternative Investment Ltd.、Lau及A R Evans訂立的Gen2股東協議無效等。該官司中,Gen2被列為其中一答辯人,A R Evans現亦要求介入該訴訟來代Gen2抗辯,及以Gen2名義反控Lau及另一Gen2董事Paul Lincoln Heffner違責。
另一方面,A R Evans本身亦根據《公司條例》提出呈請,控告Lau一方等。但Lau一方現申請剔除該訴訟,指該類呈請只應針對公司管理不善,但A R Evans現卻只投訴Lau及Heffner等行為不當,這應循一般民事訴訟,而非經該類呈請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