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豐附屬拗稅案稅局再上訴

利豐(00494)全資附屬利豐(貿易)就九二至○二年佣金收入及開支,與稅局爭拗合共3.3億元稅款。高院去年先審理稅局的上訴,但稅局上訴失敗,高院維持利豐(貿易)毋須支付2.05億元利得稅。稅局不服,昨再向上訴庭提出上訴。

稅局指原審的稅務上訴委員會錯誤辨別衍生收入的來源,稅局堅持利豐(貿易)的收入來源應來自賺取佣金的合約,而公司透過香港總部的管理及監管才能賺取佣金收入,因此應該在港課稅 。涉案時,利豐(貿易)透過替海外買家採購、尋找生產商及安排製成品付運等工作,賺取定單約6%佣金,當中4%佣金支付予旗下在海外提供協助的相關公司。

案件編號:CACV86/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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